
公告日期:2025-09-23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以及内外部审计工作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监督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以及《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担任,
其中 2 名独立董事,并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会议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三章 职责与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五)审议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八)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除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政策变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意见。需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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