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6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6〕0003 号
关于对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方海南伯程汇能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林木
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海南伯程汇能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方;
林木顺,海南伯程汇能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2025 年 8 月 11 日,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称,控股股东浙江恒顺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天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出让方)拟将所持公司 25.01%股份转让给海南伯程汇能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南伯程)。若本次交易顺利完成,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海南伯程,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林木顺。本次收购海南伯程需支付现金对价45,041.29 万元,除自有资金外海南伯程还需筹集 21,041.29 万元。截至提示性公告披露日,海南伯程实际认缴出资额为 2,000万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当日发出监管工作函,
要求收购方核实并披露收购资金来源、是否具备收购能力及收购
资格等情况。2025 年 9 月 18 日,公司披露相关回复称,海南伯
程已实缴 24,000.00 万元,海南伯程各合伙人实缴出资资金具体来源为自有及自筹资金,其中自有资金 13,500 万元,海南伯程、林木顺不存在不符合收购人资格的情形。
2025 年 12 月 4 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协议转让股份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称,出让方发现海南伯程存在将账户资金转出而造成向出让方提供的银行存款资金余额远低于公告金额等情况,出让方认为收购方履约意愿不明确,履约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故本次交易推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出让方已经向本所提交了《关于申请撤回办理协议转让确认文件
相关资料的函》。2025 年 12 月 17 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股份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称,公司通过公开渠道查询获悉,收购方实际控制人林木顺所持海南伯程股
权自 12 月 15 日起被司法冻结,被冻结标的金额 3,055.76 万元,
收购方可能触及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本所分别于 12 月 5日、12 月 17 日发出监管工作函,再次要求收购方对收购资金情况、收购人资格进一步核查。
2026 年 1 月 6 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协议转让股份进展暨终止转让的公告》称,出让方表示,因海南伯程原因导致协议转让推进已存在实质性障碍和根本性违约,出让方已向海南伯程和林木顺出具了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通知函》,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已终止。
上市公司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收购方及相关人员应当及时披露收购行为重要事项,并充分提示风险,明确投资者预期。针对本次收购事项,本所多次发函要求收购方就履约能力、收购人资格等重要事项予以审慎核实披露,并充分提示风险。在此背景下,海南伯程前期回复称具备履约能力及收购人资格,但后续却出现大额转出用于收购的账户资金、其实际控制人股权被冻结等情形,导致出让方认为其履约意愿不明确,履约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终止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上述情况表明,海南伯程及其实际控制人未能对履约能力及收购人资格进行审慎评估,也未能及时披露相关事项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3 条、第 2.1.6
条、第 2.1.7 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方海南伯程汇能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及其实际控制人林木顺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收购方及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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