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股票代码:600421 股票简称:*ST华嵘 公告编号:临 2025-056
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海南伯程汇能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林木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于2025年9月11日收到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海南伯程汇能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林木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5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海南伯程汇能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林木顺:
经查,海南伯程汇能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南伯程)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林木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5年8月11日,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华嵘)控股股东浙江恒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恒顺)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天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天纪)与海南伯程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海南伯程受让浙江恒顺和上海天纪持有的*ST 华嵘 25.01%股份。股权转让后*ST华嵘控股股东变更为海南伯程,实际控制人将由楼永良变更为林木顺。海南伯程未按规定公告经财务顾问核查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且未聘请财务顾问。海南伯程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海南伯程汇能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林木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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