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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5 18:46:03 股吧网页版
国药现代: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6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5年9月15日经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加强和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合理使用募集资金,充分发挥募集资金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管理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凡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公司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八条 公司应当于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上述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募集资金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二)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
续。

(三)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一)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财务总监、总裁三级审批制度;
(二)项目负责人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度提出月度资金使用计划,经主管领导、财务总监审核签字后报请总裁签批后实施;

(三)实际付款时,在项目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内的,项目实施部门根据项目进度提出经主管领导签字的申请,经财务部门核对使用计划后,由财务总监、总裁审批付款。

第十一条 公司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跟踪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每月向公司经理层报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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