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0
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以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公司和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股东;
(六)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单位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信息)。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客观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并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
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供查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前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五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新疆天润乳业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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