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0
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为其拆借资金、代其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向其提供的资金,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
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
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
第七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
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不得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
担保。
第三章 各方的责任
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
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的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应定期检
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为日常监督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就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资金往来的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的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