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0
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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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敦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因其个人不当行为给公司带来的损失进行内部责任追究,强化内部约束机制,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问责,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尽到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导致公司出现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致使公司及投资者利益遭受损失,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条 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对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内部问责遵循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权责统一、责罚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一)故意或者过失不执行或拖延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
(二)违反决策程序或越权履职,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公司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从事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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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以上不亲自参加董事会、管理层会议,未尽勤勉义务的;
(七)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
(八)本人及近亲属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
(十)不执行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要求的;
(十一)其它违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义务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措施,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自律组织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对责任人员问责。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公司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的,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问责。
根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规定或董事会、股东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它情形,应当参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问责。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七条 问责的方式:
(一)限期纠正不当行为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留岗查看;
(四)调离岗位、降级、停职、撤职;
(五)罢免、辞退;
(六)其他方式。
以上内部问责措施应同时附带相应经济问责,包括罚款、扣减奖金和绩效工资、对股权激励行权加以限制、没收违规买卖股票所得以及赔偿公司经济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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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视具体情况确定处罚金额。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问责对象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引起的;
(四)因上级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其上级的责任;
(五)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六)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不利影响扩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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