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0
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救助灾害、救济贫困、环境保护及教育等公益性、救济性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为了回报社会,履行社会责任,塑造友善的社会风尚,培养良好的社会道德,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公司应该本着权责清晰、量力而行、诚实守信的原则实施对外捐赠行为。
(一)权责清晰。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应为公司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公司是捐赠行为的主体,经营者或者其它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二)量力而行。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公司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能力,在年度捐赠预算内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支出标准。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经济
动员、应急救灾及其他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三)诚实守信。按照规定程序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严禁发生各类虚假捐赠等有损公司形象或可能带来风险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以拥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做出的任何对外捐赠行为,均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或其他企业、机构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应当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的捐赠用途和意愿。
第六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类型和受益人
第七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非现金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物资等公司合法拥有且可处分的各类合法资产。
第八条 公司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
(一)救济性捐赠,指为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各类捐赠活动,具体包括:
1.向遭受自然灾害的社会群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捐赠;
2.向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的捐赠;
3.向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公益组织和团体提供的捐赠;
4.向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指各类社会公益目的捐赠活动,包括:
1.为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的捐赠;
2.为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目的或者符合公司价值观而进行的其他社会公益及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等。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非现金资产捐赠(以市场价格计算其价值),具体按如下标准审议执行:
(一)单笔金额 30 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由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董事长审批通过后实施;
(二)单笔金额 3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以内的对外捐赠,经公司总经理
办公会审议、党委会批准后实施;
(三)单笔金额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以内的对外捐赠,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单笔金额 500 万元及以上的对外捐赠,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严格捐赠审批程序。加强对外捐赠的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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