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1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黄艳律师、郑江文律师、梁翔蓝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江淮汽车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就本次发行出具了《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等文件(以下合称“已出具法律意见”)。现受发行人委托,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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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所作的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相关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 本次发行的核准与授权
(一) 发行人的内部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江淮汽车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
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
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
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相关主体承诺
的议案》《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关于提请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
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2024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的议案》,并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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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召开的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
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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