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4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1 总则
1.1 为加强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 定义
2.1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所属各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2.2 审计范围包括公司管理平台、事业部/技术中心、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和公司派遣管理人员的其他相关单位。
3 审计机构、人员和工作准则
3.1 合规部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内部审计业务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业务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3.2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3.3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3.4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各职能部门、公司所属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工作。
3.5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3.6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
3.7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3.8 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坚持诚信正直公平的职业操守,不得有下列行为:
(1)歪曲事实,做误导性的或者含糊的陈述;
(2)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
(3)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
(4)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5)屈从于外部压力,违反原则。
3.9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 审计职责、权限
4.1 合规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相关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1)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2)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战略规划、重大决策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3)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4)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资产管理、投资项目、境外机构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5)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6)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7)对本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8)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9)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10)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进行审计;(11)对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进行审计;
(12)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13)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14)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4.2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权限
(1)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提供审计内容相关的审计资料;
(2)审查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内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现场勘察实物;
(3)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召开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议等;
(4)对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5)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延伸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6)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及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7)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业务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