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
第二条 战略发展部门负责每年年初和半年度,根据会计报表和股权关系,编制或更新关联方清单,并报送总经理办公会会议批准。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依据战略发展部门制定的关联方清单,确认关联交易的金额,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关联人:本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或股权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公司与第(2)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
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
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
(4)以上第(1)项、第(2)项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
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1)根据与本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
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
的情形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有能力(通过、或利用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等)对本公司财务和经营决策进行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
第八条 关联交易:主要是指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17)与关联人共同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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