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并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在公司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
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
人。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相关事务的,由董事会秘书或根据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的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行使。
第四条 公司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并设立证券事务部作为董事
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公司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其离职后三个
月内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并通过资格考试,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本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
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
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
会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履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