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进一步强化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和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切实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下简称“证券相关法规及规定”)和《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董事会是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机构,应确保内幕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知情人的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证券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1.3 证券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1.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等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
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2.1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并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开。
2.2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定,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4)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
(15)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16)公司发生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1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2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1)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2)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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