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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电股份: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湘电股份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3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26 层

21-26F, China Travel Service Tower, 4011 Shennan Avenue,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网址 http:www.huashang.cn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接受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电股份、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并就本次发行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2024 年 11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2025 年 1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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