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提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或者控制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3、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4、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1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即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在公司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职业地位及中介服务原因,或者作为公司职员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机构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7、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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