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明确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
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
策中心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的地位
(一)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受股东会委托,
负责经营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会
负责。
(二)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职权,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并不得干涉董事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并应当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
次。每年首次定期会议原则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四个月内召开。
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第四条 临时会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2.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4.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5.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6.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1. 提议人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
(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5)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2.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
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3.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
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4.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
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五条 列席董事会的人员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列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列
席会议。
第六条 提案的拟定
(一)董事长负责组织拟定下列提案:
1.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2.公司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及上市;
3.收购公司股票;
4.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5.董事长权限内的有关公司人事的提名。
(二)总经理负责组织拟定下列提案:
1.公司年度发展计划、生产经营计划;
2.公司的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收购、出售、对外投资、募集资金
的使用与变更等;
3.在总经理权限内的有关公司人事提名、任免;
4.有关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
(三)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拟定下列提案:
1.公司定期财务报告;
2.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3.公司委托理财、贷款、对外提供担保、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4.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拟定下列提案:
1.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和支付方式的议案;股权激励计划;
2.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内控制度;
3.协助财务负责人拟定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有关公司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兼并、置换方
案的拟定,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聘请行业领域内的专家,及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资
产评估师、律师等组成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认真讨论评审;
2.如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五日前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在讨论评审的基础上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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