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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8 18:50:49 股吧网页版
安泰集团:安泰集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9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各分、子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职责与工作流程,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及时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及分、子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三条 以下人员负有报告义务(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和联络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证券管理部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证券
管理部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证券管理部门履行信
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
围,报告义务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财务资助及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上述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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