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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8 18:50:49 股吧网页版
安泰集团:安泰集团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1月制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9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督,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为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审查、核实和评价。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内部审计基本原则是: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廉洁自律原则、保密性原则。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总体目标:

(一)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使作为管理决策依据的会计信息更为可靠;

(二)监督检查有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准则、制度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公司财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开展内控审计,促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四)开展法人治理结构审计,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发展;

(五)关注并识别各种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加强公司风险管理。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要求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配备与业务规模、工作任务等相匹配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熟悉公司的经营业务、内部控制规范和审计工作规定,具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每年应保证一定的继续教育时间,可通过参加专业协会组织的各类培训、会议或公司内部业务培训等,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内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与业务部门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不得兼管业务部门,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经营性工作岗位。内部审计人员应避免审计评价其上一年度负责审计过的工作和部门,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对象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和执行。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存在利益冲突时,应该主动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出要求该审计人员回避的申请。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揭
发的人员,根据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行政、经济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内部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在揭发、检举中的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泄露机密,有以权谋私,舞弊行为者应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而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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