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本制度所称的信息直通披露(以下简称“直通披露”),是指公司按照规定,通过上交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核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指定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为信息披露报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除载于上述报纸之外,还载于上交所指定网站。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该指定报刊。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内幕消息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亦不得利用内幕消息牟取利益或将内幕消息泄露给他人。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
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上交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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