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由董事长或 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
董事 1/3 以上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任命,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前述第四条与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战略委员会的委员发生变动,如同时涉及公司董事的变动,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并根据监管规定的要求予以公告。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公司规划发展管理部门为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承办具体工作。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1)确立公司战略制定程序的基本框架;
(2)适时评估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3)对公司的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资产收购、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其他证券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评估检查;
(6)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除非董事会另有授权,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召集人的职责权限如下: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战略委员会决定应当由召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应提供战略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和其他资源。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当符合以下条件时可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一)需要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对第九条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时;
(二)除上述第(一)款情形之外,经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委员或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提议时。
第十四条 公司规划发展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材料:
(一)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初审,签发书面意见,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相关部门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后,形成的议案、备案等文件。
(四)总经理办公会评审通过后,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五条 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至少提前二个工作日以电话、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将会议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事由及议题、召集人和主持人等事项通知全体委员,并将有关资料呈送每位委员,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或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出席。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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