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及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秘书分管其日常事务。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如下: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以及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五)取得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曾受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交易所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交易所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职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期届满以前,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交易所备案。
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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