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对外投资管理的内容、决策原则、决策权限及管理程序。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对外投资是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投资,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其形式表现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固定资产投资、委托贷款、购买股票或债券等。
第四条 对外投资管理的范围包括公司对外及对子公司、参股公司各种投资行为的审查、上报、决策、履行审批手续;外派管理人员;对投资项目经营项目的监管以及投资效果的后续评价等行为。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
(三)增强公司竞争能力;
(四)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
(五)坚持效益优先,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股东收益最大化。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或处置投资时的决策权限,依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有关证券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公司董事长可以根据董事会的年度授权批准公司对外投资,并于事后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作专项报告。
第十条 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对外投资协议,或口头决定对外投资事项,并已付诸实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与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业务归口管理单位为规划发展管理部门,证券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等单位为协管单位。其他单位有投资意见或建议时,需向规划发展管理部门书面提出。
第十二条 公司规划发展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初步筛选、尽职调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可行性研究、合作洽谈以及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推进工作及有关文件的管理。投融资管理处是规划发展管理部门负责承办投资管理业务的内设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召开关于对外投资事项的股东会、董事会以及对公司股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资产重组等重大投资行为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投资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办理评估、审计、出资手续、税务登记、出资证明文件等工作,并协助被投资单位完善财务管理,对日常财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投资行为的内部审计工作,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所属子公司及投资兴办的其他经济实体进行审计与督察。
第四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运作管理程序
第一节 项目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通过规划发展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与流程进行
申报立项。
第十七条 投资立项前必须经过初步可行性研究,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
投资项目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项目投资所需资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必要适当的分析。
第十八条 立项申请工作必须在与外部签署任何有关的意向性、承诺性、正式和非正式的法律文件之前完成。
第十九条 经立项的项目,规划发展管理部门定期(每季度、年度)向公司上报项目进度情况。
第二节 项目审批
第二十条 项目立项后规划发展管理部门负责推进调查研究、沟通协调、洽谈等工作。对于并购重组项目,公司应对目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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