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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9 19:23:12 股吧网页版
安泰集团:安泰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30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 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
提名,经董事会推选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必须由独立董事担任且必须为会计专业
人士。召集人人选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任命,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发生变动,如同时涉及公司董事的变动,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并根据监管规定的要求予以公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同时为审计委员会工作部门,承办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现时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一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成员:

(一)其终止成为该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日期;或

(二)其不再享有该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细则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审计委员会设立以下程序,以审查并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一)研究公司与审计机构之间的所有关系(包括是否提供非审计类服务);
(二)每年向审计机构索取资料,了解审计机构就保持其独立性以及在监督
有关规则执行方面所采纳的政策和程序;有关规则包括就更换审计机
构合伙人及职员的现行规定;

(三)每年至少在管理层不在场的情况下会见外部审计机构一次,以讨论与
审计费用有关的事宜、任何因审计工作产生的事宜以及审计机构提出
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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