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二○二四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孙水泉)
作为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 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积极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4 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孙水泉,男,1964 年出生,法学学士,高级律师。1993 年起从事专职律师,担任山西省内多家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和政府机构的常年法律顾问,主要从事证券、金融等非诉讼和刑事诉讼等法律事务。现为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
所律师。2019 年 6 月 1 日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现同时担任壶化股份、通宝
能源的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关联单位任职,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任何影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和事项。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本人按时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度召开的 10 次董事会和 4 次股东大会,本着勤
勉尽责的态度,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出发,对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审慎发表了合规意见,最大程度为公司规避法律风险。
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各项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的利益,
决议合法有效。2024 年度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严格按照《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主持并召开了一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的薪酬和考核体系执行情况进行了有效监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考核和评价标准提出建议,并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二○二四年度工作作出总结,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按时出席了历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年审工作进行持续督导,并认真审核公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与公司管理层及财务负责人沟通,掌握公司每个阶段的生产经营情况,同时在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方面,也积极发挥了监督作用。
本人认为: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人与公司其他两位独立董事,按要求组织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行对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审议职责。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 6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在独立、客观、审慎的前提下,审议了公司终止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为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与参股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延长公司与关联方解决关联交易承诺履行期限等事项。本人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并发表事前审查意见,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报送的各类文件本人均会及时审阅,认真监督和核查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并持续关注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各类报道,以及重大事件和政策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在现场认真听取相关人员汇报并进行现场调查,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在董事会议案审议时,勤勉尽责,忠实履职,积极发表意见,审慎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 年度,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听取了公司内审部门年度审计计划及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在 2023 年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本人与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保持密切交流,与会计师针对公司 2023 年度审计工作的计划安排、审计范围、审计要点、审计结论、审计报告的出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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