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证券代码:600408 证券简称:安泰集团 编号:临 2025—018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对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猛、杨锦龙、郭全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6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4年9月至10月,安泰集团向股权出让对手方以支付交易定金的名义对外转出资金1.5亿元,公司实控人的关联方向此对手方进行借款,构成关联方对安泰集团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5年4月,所涉占用资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公司。针对前述事项,公司未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下同)第三条、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李猛、杨锦龙、郭全虎分别作为公司实控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坚决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切实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和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对相关情况说明
对于上述问题,公司及相关方已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完成整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自查关联方资金往来及整改情况的公告》。公司将以此为鉴,今后将进一步加强资金管控,强化内部控制执行与监督检查,持续增强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合规意识,严格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