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6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任(含选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行为,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要求
第三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效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
(四)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熟悉相关财经法律、规章和政策,精通企业会计准则、注册会
计师审计准则等;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五)具有审计大型上市公司工作经验,并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有能力调配较强工作力量,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要求:
(一)审计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制度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形成是否同意选聘的书面意见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股东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四)股东会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后,公司与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
(五)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与股东会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一)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及审计费用报价等。其中,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一)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二)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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