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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6 18:24:23 股吧网页版
大有能源: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7


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职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4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召开的。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5 年 4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的公告,以公告方式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等
内容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通知》中载明公司将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 15 点 30
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和方式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约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 15 时 30 分在公司机关 2 号楼 2 楼东会议
室召开,召开时间和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任春星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5 年 5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 9:15-15:00。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1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505,195,23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9574%。其中:

(1)现场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截至股权登记日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出具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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