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就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决定
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公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 13 日分别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鉴于公司股东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单独持有公司 59.03%的股份)于 2025 年
12 月 17 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会召集人,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8 日
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江苏红豆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本次临时提案为《关于购买红豆居家线上业务资产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公司依法披露相关公告,内容详见《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购买红豆居家线上业务资产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55)。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
2. 本次临时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本次临时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 14 点 30 分在江苏
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宏江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符合本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临时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96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384,432,9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745%。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11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363,389,2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9.75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85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21,043,6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23%。
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临时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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