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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5 21:04:09 股吧网页版
红豆股份: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其控股股东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6


关于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与其控股股东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商标使用许可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贤 坤 路 江 岛 智 立 方 C 座 4 层 邮 编 : 210019
电 话 : +86 25-83304480 传 真 : +86 25-83329335

关于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与其控股股东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商标使用许可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红豆集团拟许可红豆股份使用相关商标(以下简称“本次许可”)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主管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许可相关事项的有关事实及其合法合规性进行了核实验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所已得到公司保证,即公司已提供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其向本所提供的复印件、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完整、真实、有效,且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4.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相关事项核查过程中列示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财务顾问机构、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律师已履行了一般注意义务,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律师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律师对有关文件的审查未涉及其中属于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专业领域的有关事实、数据和结论,鉴于本所律师并不具有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
论作出核查和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的引用,不应在任何意义上理解为本所律师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之真实、准确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认可或保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红豆股份为本次许可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许可概况

公司拟向关联方无锡红豆居家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居家”)及其子公司、无锡红贝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贝服饰”)购买剥离后的红豆居家线上业务资产组,具体包括:红豆居家线上业务的研发设计、销售、采购、仓储、运营等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与负债、专利、合同权利与义务、员工劳动关系、以及在天猫、京东、唯品会、抖音、拼多多等第三方电商平台注册运营的红豆居家系列产品线上店铺等;以及上述业务当前经营主体无锡红朔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朔服饰”)、无锡红聿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聿服饰”)、无锡红玥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玥服饰”)、无锡红豆东新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新服饰”)和无锡红豆匠心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匠心服饰”)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红豆集团已出具《关于红豆居家线上业务相关商标许可使用的承诺函》,承诺在上述交易完成后,红豆集团将其持有的 33 项红豆居家线上业务目前使用的注册商标以及新增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无限期许可红豆股份(含全资、控股的子公司)无偿使用上述 33 项注册商标以及在其经营范围内所需的新增注册商标(以下统称为“许可商标”)。

二、关于红豆集团暂时流动性风险对本次许可的影响分析

(一)红豆集团非上市板块经营正常,仅融资性债务待协商重组

根据公司与红豆集团作出的书面陈述,红豆集团旗下合计存在公司法人近400 家,其中红豆股份(600400)、通用股份(601500,目前控制权已转让给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两家主板上市公司、紫杉药业(873858)新三板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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