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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豆股份:红豆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30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需是战略委员会委员,可由主任委员任命;工作组可设组长一名,由主任委员任命。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发生第八条所列事项时,应及时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工作组;

(四)由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委员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工作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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