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经理层行为,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在本工作细则规定和总经理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职权。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前述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时生效。
第九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规定,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董事会有权给予解聘,但必须告知解聘理由。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副总经理职责:
(一)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委托分管相应的部门和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权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二)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提交有关议题供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根据会议决定组织实施有关工作;
(三)协助总经理做好分管部门管理人员的思想教育、考核和奖惩等事项;
(四)对公司重大事项,有权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五)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部分职权;
(六)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职责:
(一)全面负责公司财务会计管理、财务报表的编制和财务信息的披露;
(二)拟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
(三)拟定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接受公司内部财务的审计监督以及财政、税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监督;
(五)审核公司重要财务会计事项,指导、检查和监督各分子公司财务工作;
(六)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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