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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09 18:00:46 股吧网页版
抚顺特钢: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0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A 座 10 层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6518 505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0428 第 0411 号
致: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特钢”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5年4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7)(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根据股东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交的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2025年4月2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9)。就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会议通知》列明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其他会议事项均不变。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9日下午14:30在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鞍山路东段8号公司办公楼110号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1.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9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4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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