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3
江西江钨稀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江钨稀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的具体协调工作,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证券事务部。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七条 公司报告义务人的职责包括:
(一) 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 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 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 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 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息或不在下列事项内但认为是重大信息的,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以下发生或拟发生的下列事项:
(一)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1.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销售价格、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2.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产生显著影响;
4.公司获得大额补贴或税收优惠;
5.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常性亏损;
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7.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经营或者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8.公司净利润或者主营业务利润发生重大变化;
9.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10.公司月度财务报告以及定期报告。
(二)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销售产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租入或租出资产;
5.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6.赠与或受赠资产;
7.债权、债务重组;
8.订立许可使用协议;
9.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以上重大事项是指,比照《上市规则》相关标准达到披露标准的事项。
(三)关联交易重大事项
1.本章2所列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交易。
以上关联交易是指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以上的交易。
(四)其他重大事项
1.重大的诉讼和仲裁;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基建技改项目的立项、变更等;
3.公司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
4.发生重大债务;
5.提供对外担保或担保变更(反担保除外);
6.合并或者分立;
7.公司收购或者兼并;
8.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9.计提大额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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