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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钨装备:江西江钨稀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23


江西江钨稀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广泛吸纳人才,增强江西江钨稀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产生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公司非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审核任职资格,遴选人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提名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公司董事会成员之一;

(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经营、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三)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

(四)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五)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六)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七)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出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否则不得被无故解除委员职务。
第十二条 公司负责党群工作的部门会同负责人力资源的部门负责提名委员会决策的准备及提名委员会决议的落实等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配合上述部门做好提名委员会会议筹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非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非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任免非职工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对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十五条 董事会授权提名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活动,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及员工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四章 工作规程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非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七条 股东提名非职工董事,由提名股东在召开董事会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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