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3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江钨稀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合理有效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
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变更
等具体事项和相关事宜严格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同时遵照相关规定,按正常程序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当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照募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
使用工作。
第五条 募集资金要集中存放,应当存放于经公司董事
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中,以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
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在实施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
(三)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后,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完成置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除前款外,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
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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