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江钨稀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江钨装备”)发展规划管理,强化规划引领作用,引导所属企业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增强核心功能和提升核心竞争力,依据江钨装备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钨装备本部及所属各级全资、
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子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展规划是指江钨装备本部及所属
企业在分析宏观环境和内部发展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对未来一定时期内企业发展作出的方向性、全局性部署,突出对产业布局优化结构调整的战略性、整体性安排,是企业的发展纲领。
第四条 江钨装备所属子企业是发展规划的制定主体、
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发展规划管理机制,开展发展规划编制,强化发展规划执行,组织发展规划评估和调整,建立完善发展规划引领企业改革发展工作体系。
第五条 江钨装备健全所属企业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制度
和工作机制,统筹发展规划编制,组织对发展规划进行审核,监督发展规划执行和调整情况,开展综合评价。
第六条 江钨装备总体发展规划的审批决策权在江钨装
备董事会,董事长是江钨装备发展规划管理第一责任人。江钨装备所属企业发展规划的审批决策权在所属企业董事会。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与江钨装备发展规划相关的事项由发展规划委
员会审议;江钨装备(含所属企业)总体发展规划制定、重大调整、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告等重要事项需提交本企业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发展规划委员会是江钨装备负责发展规划管理
的专业委员会,为党委会审议、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九条 发展规划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江钨装备分管
规划的副总经理担任。发展规划委员会委员包括:综合办公室、证券事务部、财务部、审计风控部等部门负责人。综合办公室是江钨装备规划管理的归口部门,是发展规划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牵头组织江钨装备发展规划编制、执行、评估、调整等,相关职能部门与各级子企业做好衔接支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发展规划各项工作安排,江钨装备根据需要可引入外部咨询机构。
第十条 发展规划的实施主体为江钨装备各职能部门及
所属企业。各所属企业董事长为本企业发展规划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根据需要,江钨装备发展规划委员会可负责组织推进实施发展规划重大战略性事项。
第三章 发展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江钨装备统筹总体发展规划、专项发展规划、
所属企业发展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应当履行前期研究、编制起草、广泛征求意见、内部决策等程序。董事会
应当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发展战略定位等重大问题,听取外部董事意见。
第十二条 江钨装备总体发展规划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组
织(或聘请专业机构)编制、修订以及执行情况的总结评估。
第十三条 各子企业应明确负责规划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本单位发展规划的编制、修订和实施监控,并自行组织论证和评估,报江钨装备备案。江钨装备发展规划委员会视需要对所属企业发展规划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江钨装备专项发展规划由各职能部门负责编
制、修订、实施监控以及执行情况总结评估。包括生产管理、营销管理、投资发展、资本运作、财务管理、科技创新、人力资源、风控管理等专项发展规划。江钨装备发展规划委员会视需要对各职能部门专项发展规划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江钨装备发展规划编制工作于规划期前一年
启动前期研究,深入研判内外部环境形势、行业发展态势,明确业务布局重点,并于规划期首年 6 月底前报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江钨装备各子企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于规划
期前一年 2 月底前启动,6 月底前形成规划初稿,12 月底前完成企业内部审核并形成规划定稿;规划期首年 3 月底前将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发展规划报送江钨装备备案。江钨装备视情况组织对重点子企业发展规划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江钨装备专项发展规划编制工作于规划期前
一年 2 月底前启动,6 月底前形成规划初稿,12 月底前完成各职能部门内部审核并形成规划定稿;规划期首年 3 月底前
将各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审核通过的专项发展规划报送江钨装备备案。专项发展规划应明确具体的目标和重点工作,与江钨装备总体规划相衔接,为江钨装备总体规划的实施提供支撑,具体内容由各职能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八条 江钨装备总体发展规划及各子企业发展规划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展现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基础、发展环境、行业对标及竞争力分析;
(二)总体要求、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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