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3
江西江钨稀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西江钨稀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障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促进公司董事会的高效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和《江西江钨稀
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部,为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和《公司章程》、本制度等制度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3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管理等事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公众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三)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负责准备和提交监管机构要求的资料,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五)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督促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履行保密义务,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并披露;
(六)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大股东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董事会印章等;
(七)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八)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九)为本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一)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二)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十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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