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7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录
一、本次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3
二、本次增持情况...... 5
三、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5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 6
五、结论意见...... 7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能源”)委托,就贵州能源增持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江股份”或“上市公司”)股份的相关事宜,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是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增持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贵州能源、盘江股份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
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贵州能源、盘江股份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4.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贵州能源、盘江股份、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对于该等证明文件本所已履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
5.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与本次增持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涉及的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涉及该等事项的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告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7.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增持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对贵州能源、盘江股份提供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贵州能源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贵州能源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000214650279K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法定代表人 胡永忠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西路 95 号
注册资本 2,0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1997-01-16
营业期限 1997-01-16 至 无固定期限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
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
(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
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煤炭、电力、页岩气开采、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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