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8-03
债券简称:15盛和债 债券代码:122418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签署日期:二〇一八年八月
重要声明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和资源”或“发行人”)。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西部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第一章 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663号文核准,盛和资源获准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4.5亿元的公司债券。2015年8月5日,公司成功发行4.5亿元公司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公司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截至本临时受托管理报告出具之日,本期债券尚在存续期内。
第二章 本期债券重大事项
发行人于2018年7月28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关于公司申请仲裁并获受理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59),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7月27日
仲裁受理日期:2018年7月25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太原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名称: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泽松,董事长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婷、李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名称: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荣海涛,董事长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未知
(三)本次仲裁的主要事实
2012年,发行人前身“太原理工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太工天成”)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引入外部重组方。重组方案包括出售太工天成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发行股份购买重组方的重组资产、控股股东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煤销集团”)转让其持有的太工天成股份等。
2012年7月28日,太工天成与煤销集团全资子公司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下称“焦炭集团”)签署《资产出售协议》,向焦炭集团出售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含或有负债)、业务及附着于上述资产、业务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2012年12月28日,焦炭集团向太工天成支付了标的资产转让对价现金人民币19,322.42万元。同日,焦炭集团向其与太工天成共同开设的共管账户存入资金人民币1.3亿元。2012年12月30日,太工天成与焦炭集团签署《关于太原理工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交割事宜的协议书》(下称“《置出资产交割协议》”)及《资产交割确认书》,确认:(1)资产交割日为2012年12月30日;(2)交割的资产范围为截至交割日太工天成拥有的全部资产与负债,标的资产的具体构成与评估基准日(2012年3月31日)时不完全一致,以双方签署的《资产交割确认书》为准。《置出资产交割协议》签署后,太工天成即将标的资产交付给焦炭集团,同时积极配合焦炭集团办理需过户资产的过户登记手续。
截至本公告日,1、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售的对中保房产的重大担保债务,该担保债务的主债权已通过主债务人中保房产履行还款义务而实现,申请人的相关担保责任已解除。焦炭集团应按照《资产出售协议》的约定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9,205,525.98元及相应利息。2、就太工天成向焦炭集团转移的负债应由焦炭集团向债权人及时偿付,但因焦炭集团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发行人被债权人起诉并垫付执行款。焦炭集团应向发行人支付执行款项人民币4,440,233.00元及利息人民币294,285.54元。3、因焦炭集团原因造成部分出售房产、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未及时办理过户、转让手续,发行人作为相应不动产登记权利人或项目主体代焦炭集团垫付高额税费,焦炭集团应向发行人支付代垫税费人民币6,302,022.62元及利息人民币321,802.75元。
三、本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请求被申请人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下列费用:
1、按照《资产出售协议》第4.6.6条第④款约定,向申请人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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