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31
债券简称:15盛和债 债券代码:122418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签署日期:二〇一八年五月
重要声明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和资源”或“发行人”)。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西部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西部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一章 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663号文核准,盛和资源获准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4.5亿元的公司债券。2015年8月5日,公司成功发行4.5亿元公司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公司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截至本临时受托管理报告出具之日,本期债券尚在存续期内。
第二章 本期债券重大事项
盛和资源于2018年5月26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关于收到山西省太原市
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31),主要内容如
下:
一、重大事项基本情况
发行人于2018年5月24日收到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
书(以下简称“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晋01协32号),主要内容为: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厦门恒兴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案的(2018)晋01执132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发行人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查封被执行人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登记在盛和资源名下的:一、位于太原市千峰南路鸿峰住宅小区11幢5层1号(S201323806),10幢5层1号(S201323808),4层1-1号(S201323805),5层2号(S20132807)共四套房产;二、位于太原市高新区亚日街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并政开地国用(2003)第00011号);三、北京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左岸公社12层面积为1281.81平米的房产;四、停止向被执行人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办理过户事宜,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转让、抵押出租等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5月24日至2021年5月23日止。
发行人是上述债务纠纷的案外人,与该纠纷、相关诉讼和执行没有任何关系。
二、本次协助执行对发行人资产出售协议和董事会相关决议执行的影响发行人与焦炭集团的《资产出售协议》,经过山西省国资委、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次协助执行有可能使该协议相关条款不能得到严格执行,或在未来协助执行过程中因对协议理解不同有可能产生新的争议。另外,协议执行通知书也将导致发行人于2017年8月1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为2012年重组上市部分资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继续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议案》不能继续执行。
三、本次协助执行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影响
截至发行人关于该事项公告日,发行人应收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炭集团”)3,683.22万元,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2012年重组时因承担担保责任形成的其他应收款2,920.55万元(在账务处理上对应预计负债),其余部分是发行人作为法律主体为焦炭集团先行支付的款项762.67万元(包含为上述未过户资产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该协助执行有可能会对发行人收回焦炭集团的应收款项造成影响,或在协助执行过程中发行人有可能作为上述房产及土地的法律主体将继续先行缴纳相应的税金。除此之外,对发行人本年度以及今后年度的财务和收益状况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产生追溯调整。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发行人总资产为83.51亿元,净资产为51.90亿元,上述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三章 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
西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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