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ZHONGTI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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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190 Rd.,Beijing 100190,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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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众天证字[2025]HFKJ-002 号
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惠承贵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众天”)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公司向众天律师提供了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事宜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公司承诺其已提供了众天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明,有关副本材料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众天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众天同意将本法律意见的内容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众天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题,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并同时于 2025 年 4 月 1 日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决定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
宜予以了公告,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4 月 22 日,并决定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下午 14:00 在成都市新都区成发工业园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当日开放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4月 29 日 09:15-09:25, 0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4 月 29 日 09:15-15:00。
经众天律师核查,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宜提前 20 日予以了公告通知。现场会议实际召开的地点与公告一致。
现场会议已经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下午 14:00 在成都市新都区成发工业园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丛春义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已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下午 15:00 截止。
综上,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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