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21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的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作为研究、规划、制订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四至六名委员组成,委员由公司董事担任,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不到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发展方针、经营目标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审议决定董事会批复的年度投资计划
之外的单项金额 2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含 5000 万元)的资产收购、
出售及对外投资,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受托进行决策。
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资产等;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基本建设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融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等其他类型投资。其中,股权投资含新设公司、对现有公司增资等,基本建设投资含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项目等。
(八)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战略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战略委员会主任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天(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
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现场结合通讯或通讯方式召开。通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传签等形式。委员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并表决视作出席会议。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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