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30
关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之一)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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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闽理非诉字〔2026〕第 2025226-2 号
致: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上市公司或龙净环保)与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证券法律业务委托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指派林涵、韩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发行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或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为本次发行出
具了闽理非诉字〔2025〕第 226 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现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下发的上证上审(再融资)
〔2026〕20 号《关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之要求,本所律师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本所特此出具《关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与《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为准。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术语、定义与《法
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就本次发行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根据申报材料,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
超过 200,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股份的对象为控股股东紫金矿业。
请发行人说明:(1)紫金矿业参与认购的主要考虑,用于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及可行性,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2)结合定价基准日以来股价变动情况、与公司基本面、行业整体情况及可比公司股价变动趋势的比较情况等,说明本次发行定价的合理性;(3)紫金矿业的认购数量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 35 条关于认购数量和数量区间的相关规定;(4)本次发行完成后,紫金矿业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相关股份锁定期限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等相关规则的监管要求。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9 条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紫金矿业参与认购的主要考虑,用于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及可行性,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一)紫金矿业参与认购的主要考虑,用于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及可行性
1.紫金矿业参与认购的主要考虑
本次紫金矿业参与认购的主要考虑如下:
(1)巩固控股股东地位,展示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紫金矿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合计持有发行人总股本的
比例为 25.00%,持股比例相对较低。紫金矿业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股票,一方面,可以提升其对发行人的控股比例,巩固其控股股东地位,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向发行人注入资金,支持上市公司发展,体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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