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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7 17:13:37 股吧网页版
龙净环保:投资与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8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与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贯彻执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提高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投资与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投资与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辖的内部管理与决策委员会,为董事会管理下的常设机构,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投资与决策委员会由公司在任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组成。

第四条 投资与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投资与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若有委员不再担任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成员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剩余委员组成该委员会。如有补足人员的,则由剩余人员与补足人员共同组成该委员会。

第六条 投资与决策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工作资料的收集与研究,日常工作的联络和会议组织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授权投资与决策委员会行使如下职责:

(一)检查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二)审核公司经营计划;

(三)决定或核准并落实公司重要事项,指导、检查和监督公司经营活动;
(四)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策投资事项,审核需要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重大投资事项,并提出研究和决策建议意见;

董事会授权投资与决策委员会决策权限:审核与决策单笔金额 5,000 万元
至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之净资产值 5%以内(不含本数)的收购、对外投资;审核与决策单笔金额 5,000 万元至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之净资产值 5%以内(不含本数)的资产购买、出售、租赁以及公司生产经营性建设相关的工程承包(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日常经营性事项)。审核与决策单笔金额 5,000 万元至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之净资产值 5%以内(不含本数)的贷款、资产抵押事项;

(五)预算外单笔捐赠授权审核额度为 50 万元以内(含本数);

(六)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权投资与决策委员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投资与决策委员会在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九条 投资与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和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投资与决策委员会会议可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投资与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决议)上签名,并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决议(决定)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需表决事项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投资事项需要达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委员表决通过,其他事项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会议纪要、决议(决定)应当通报给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并归档。

第十二条 获得会议材料和出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为保障本细则的有效实施,投资与决策委员会可对本细则作进一步细化或进一步授权,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四条 本细则受制于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时亦同。

本细则与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由董事会进行相应修订。
第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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