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8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子(分)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内幕知情人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子(分)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二)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三)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拍卖的;
(二十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五)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的签署等活动;
(二十六)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报、年度报告及财务报告;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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