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8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及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行为。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的范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的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任何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二条 公司指定相关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信息披露网站。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员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期限一般不超过 2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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