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沈烈)
我作为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年度,我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职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会议议案,独立自主决策,在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发挥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现将本人 2024 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沈烈,1961 年 8 月出生,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中国国籍,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内部控制研究所所长。自 2021 年 12 月 13 日至 2025 年 1 月
16 日,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同时担任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职情况符合要求。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我作为独立董事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了 6 次董事会会议,2 次股东大会,本人充分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通过现场会议或通讯表决等方式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独立、认真且慎重地行使表决权。本人在 2024 年 4月 18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中对《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关于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投了“反对”票,在 2024 年 8 月 27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中对《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投
了“弃权”票,在 2024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中对《关
于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投了“弃权”票,相关意见均已在相应董事会决议公告披露。除此之外,本人对 2024 年度内董事会会议的其他所有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我认为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事项均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参加股东
独立 大会情况
董事 应出席 亲自出席 委托出 缺席次 是否连续两次
姓名 次数 次数 席次数 数 未亲自出席会 出席次数
议
沈烈 6 6 0 0 否 1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我认真履行职责,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 4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1 次。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大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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