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4-16
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ST 海越 公告编号:2025-020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股东铜川高鑫金融
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鑫金控”)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40024 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40025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对公司及控股股东高鑫金控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9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34)、《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35)。
公司及控股股东高鑫金控于 2025 年 2 月 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5)2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5 年 2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
近日,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9 号),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越能源或公司),住所:
浙江省诸暨市西施大街 59 号。
铜川高鑫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鑫金控或控股股东),住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斯正街美佳华商业中心 80127 室。
王彬,男,1975 年 11 月出生,时任海越能源董事长、财务总监,高鑫金控
董事长、总经理。
曾佳,女,1983 年 10 月出生,时任海越能源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海越能源、高鑫金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海越能源、王彬、曾佳进行了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后撤回听证申请。当事人高鑫金控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海越能源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案涉期间,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能鑫)持有海越能源 19.21%的股份,高鑫金控持有汇能鑫 100%的股份。汇能鑫仅是高鑫金控用于管理控制海越能源的持股平台,相关事务由高鑫金控管控,在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行政管理、办公场所等方面无独立性。案涉期间高鑫金控实际管控海越能源,是海越能源控股股东。
2021 年至 2022 年期间,在控股股东高鑫金控的组织、指使下,海越能源及
下属企业通过向供应商预付货款的形式,将公司资金转出,用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公司使用。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 2021 年 1-6 月发生额 17,737.5 万元,余额 17,737.5 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5.37%、5.37%;2021 年发生额 37,717.99 万元,余额 7,451.52 万元,占公司当
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1.08%、2.19%;2022 年 1-6 月发生额 41,319 万元,余额
31,292 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2.5%、9.47%;2022 年发生额68,800万元,余额35,543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0.67%、10.68%。
截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案涉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在 2022 年年度报告中部分披露,但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海越能源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高鑫金控作为控股股东,组织指使资金占用,构成《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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