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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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广州)法意字〔2025〕337 号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或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广东明珠/公司/上市公司 指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差异化分红 广东明珠 2025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
差异化分红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指 月修订)》
《回购规则》 指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5 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
《回购股份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指 7 号-回购股份(2025 年 3 月修订)》
《交易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年修订)》
本所 指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明
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法律
指 意见书》
《公司章程》 指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
国中国台湾地区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康达(广州)法意字〔2025〕337 号
致: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回购规则》《回购股份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5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所涉及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 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
2. 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相符。
对于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只作引用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公司有关报表、数据、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判断和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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