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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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广州)股会字【2025】第 0055 号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广州)股会字【2025】第 0055 号
致: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
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等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经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法参与了现场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核验工作,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并依法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召集。
2025年10月29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10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以及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以前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及议程予以公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在公司技术中心大楼二楼
会议室召开。
3. 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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